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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日期:2021-11-23 13:49  来源:和田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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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单位(盖章):和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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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类别

        项目

        子项

        1

        653201210CF001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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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3201210CF00200

        对权限内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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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不予撤销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3201210CF00300

        对权限内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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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市民政局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3201210CF004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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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3201210CF0050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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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3201210CF00600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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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653201210CF00700

        对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的处罚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社会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田市民政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条件、程序、权限作出处罚事项;
        2、依法应当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而未撤销的或依法不应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而撤销的;
        3、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653201210CF00800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桩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区划地名办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田市民政局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街道举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开展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653201210QR00100

        对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公民

        和田市婚姻登记处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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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市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653201210QR00200

        对办理离婚登记、补办离婚登记的确认

         

        【法律】《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公民

        和田市婚姻登记处

        向社会公开

        465对

        保留

        和田市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653201210QR00300

        对国内收养登记的确认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办定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公民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11

        保留

        和田市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653201210QR00400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的确认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民

        城乡低保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47172人

        保留

        和田市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653201210QR00600

        对临时救助申请的确认

         

        【规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公民

        低保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59402人

        保留

        和田市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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