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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一览

        日期:2015-07-22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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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文件号

        补贴类型

        补贴对象

        补贴方式

        适用范围

        1

        新财建

        2014430

        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务贴息

        201411纺织服装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2

        新财建

        2014431

        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

        201411日企业生产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

        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

        3

        新财建

        (2014)432

        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201411日企业生产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

        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他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

        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织品的独立核算企业。

        4

        新财建

        (2014)433

        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

        201411日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每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

        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产地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归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1单耗系数折算)

        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纺织企业

        5

        新财建

        (2014)434

        出疆棉纱棉布补贴

        201411日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

        北疆和东疆生产的面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6

        新财建

        (2014)587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

        201511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给予财政补贴

        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每千瓦时038元,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每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每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员人数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新发改能价

        20142340

        7

        新财预

        (2014)116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使用政策

        20141022日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

        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但限于在新疆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8

        新财建

        (2015)16

        资金直补(企业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 新招录员工花名册、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

        5、 企业新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凭证;

        6、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

        岗前培训补贴,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2、 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4、 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9

        新财建

        (2015)17

        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拔后清算的方法

        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纺织服装企业

        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照企业实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纺织、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行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险、基本医疗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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